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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概況

學校章程

尊龙凯时章程

(2015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核准通过 根据2022年11月15日《教育部关于同意尊龙凯时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修正)

序  言

尊龙凯时前身是1952年由北京大學、清華大學、天津大學和唐山鐵道學院等院校的地質系(科)合並創建的北京地質學院。1960年成爲全國重點高校。1970年,遷往湖北江陵;1975年,遷至武漢。1978年在北京原校址恢複招生。1986年成立研究生院。1987年組建中國地質大學,在北京、武漢兩地辦學。1997年成爲國家“211工程”重點建設高校。2000年,由原國土資源部整體劃轉教育部管理。2005年尊龙凯时、中國地質大學(武漢)各自獨立辦學,共享中國地質大學的無形資産和校友資源。2017年入選國家“雙一流”建設高校。

学校秉承“艰苦朴素、求真务实”的校训,秉持“听党话、爱祖国、能吃苦、敢探索、做先锋”的价值追求,发扬“地质报国”精神,弘扬“艰苦奋斗、严格谦逊、团结活泼、求实创新”校风,坚持“品德优良、基础厚实、知识广博、专业精深”的一流拔尖创新人才培養目标,努力建设高水平研究型大学,致力建成地球科学领域世界一流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條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学校中文名称为尊龙凯时,简称尊龙凯时、中地大;英文名称为China University of Geosciences Beijing或China University of Geosciences,英文缩写为CUGB。网址为www.cugb.edu.cn。

學校法定住所地爲北京市海澱區學院路29號。根據事業發展需要,經舉辦者及主管部門同意,學校可以新建或調整校區。

第三條  学校是国家举办的高等教育机构和独立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并与国务院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共建。

舉辦者和主管部門保證學校的獨立法人地位和辦學自主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任免學校負責人,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並、終止等事宜,保障學校的辦學資源和辦學條件。參與共建學校的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依照共建協議履行相應責任和義務,支持學校建設和發展。

第四條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履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职责。

第五條  学校贯彻“价值塑造、能力培养、知识传授”三位一体的育人理念,构建一流育人平台。学校坚持服务国家战略,坚持通识教育、专业教育和创新创业教育相融合,为解决国家和人类社会发展面临的资源、环境和生态等问题提供高水平支撑。

第六條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尊龙凯时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坚持自主办学、依法治校,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开放合作,尊重学术自由、保障教授治学。


第二章  职责和任务

第七條  学校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自身发展需要,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注重学科的交叉融合和专业的特色发展,保持合理的学科结构和专业规模。

第八條  学校的基本教育形式是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同时开展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留學生教育和其他形式的中外合作办学。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繼續教育。学校根据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据国家政策自主确定招生方案,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拔优秀學生。

第九條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规律和社会人才需求,自主制定和实施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校历,加强教材建设,建立科学的教学管理和质量保障体系,增强一流大学所必备的质量保障能力。依法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调整學生的具体修业年限,颁发学历或其他学业证书,依法自主制定学位授予基本标准并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第十條  学校面向国际学术前沿和国家重大需求,坚持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并重,营造和维护自由探索的学术环境,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建立科学合理的科技评价体系,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第十一條  学校发挥自身特色和办学优势,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服务首都现代化建设与京津冀协同发展,致力在自然资源事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发挥智库作用。

第十二條  学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理念,发展具有时代特征和地学特色的大学文化,发挥文化育人功能,促进师生全面发展,推动文化传承创新。


第三章  教职工和學生

第十三條  教职工是指学校的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学校实行教职工公开招聘、分类管理和岗位职责考核制度。

第十四條  教职工依法依规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規定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在思想品德、能力素質和工作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三)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工作、學習機會和條件,公平獲得相應的政治和生活待遇,公平獲得獎勵和榮譽;

(四)對學校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五)就職務聘用、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表達異議或提出申訴,就合法權益的侵害依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

(六)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  教职工依法依规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紀守法,爲人師表,忠于教育事業,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

(二)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尊重和爱护學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遵守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

(四)珍視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五)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  學生是指学校依法依规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本校学籍、接受学校培养的受教育者。

第十七條  學生依法依规享有下列权利:

(一)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按規定使用學校提供的公共資源;

(二)在思想品德、綜合素質和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達到規定學業要求,獲得相應的學曆和學位證書;

(三)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和助学贷款,公平获得奖励和荣誉,公平获得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交流等活动的机会,接受就業創業指导服务;

(四)组织和参加學生社团,组织和参加志愿服务、勤工助学以及其他各类社会实践活动;

(五)對學校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處分表達異議或提起申訴,就合法權益的侵害依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  學生依法依规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尊师爱校,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學生行为规范;

(二)勤學修德,明辨笃行,按照培養方案完成學習和研究任務;

(三)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助學金和助學貸款的相應義務;

(四)珍視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  学校健全教职工和學生的成长成才服务支持系统,完善教职工和學生的权益保障机制。

第二十條  来校从事教学、科研或交流、进修活动的其他人员和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其他类型學生,依法依规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一條  学校依法依规履行对离退休教职工的责任,保障离退休教职工应有的政治和生活待遇。


第四章  管理和机构

第二十二條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三條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業務知識和科學、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識;

(三)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四)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權限,負責幹部的教育、培訓、選拔、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加強幹部隊伍建設。做好老幹部工作;

(五)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優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六)按照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學校黨組織建設。落實基層黨建工作責任制,發揮學校基層黨組織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範作用;

(七)履行學校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領導、支持內設紀檢組織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接受同級紀檢組織和上級紀委監委及其派駐紀檢監察機構的監督;

(八)將黨的領導貫穿教師隊伍建設改革全過程,發揮黨委教師工作委員會作用,完善教師思想政治和師德師風建設工作體制機制,落實師德師風第一標准,以正確的政治方向和價值導向引領教師思想政治素質、師德師風和業務能力全面提升;

(九)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十)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學術組織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一)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加強黨外知識分子工作和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加強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堅決防範和抵禦各類非法傳教、滲透活動;

(十二)履行法律法规和學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條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式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學校黨委由全校黨員代表大會(以下簡稱黨代會)選舉産生,對黨代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學校黨委設立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學校黨委每屆任期5年。

第二十五條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在党代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会议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六條  党委常委会主持学校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黨委常委會會議由學校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議題由學校黨委書記提出,也可以由常委會其他委員或學校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提出建議、經學校黨委書記綜合考慮後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常委會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會委員到會,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常委會委員的半數同意爲通過。不是常委會委員的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和根據需要黨委書記指定的其他人員可列席會議。

第二十七條  学校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双重领导下,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学校纪委每届任期5年。

第二十八條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和校长助理根据分工协助校长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條  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校长行使的职权主要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致力于建设一流師資隊伍。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産;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學研究,组织开展教材规划、建设、选编和审查工作,创新人才培養机制,提高人才培養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學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議,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學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衆組織和學術組織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學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條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校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成员为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常委和校长助理,学校办公室、纪检监察部门、工会负责人和根据需要校长指定的其他人员可列席会议。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三十一條  学校根据党的有关规定,设立党的基层组织。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有关委员会、领导小组、工作小组等常设或非常设议事协调机构,协助学校党委和校长处理有关事务。

第三十二條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是学校重大事务的咨询和审议机构,是学校加强民主管理、推进科学决策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校务委员会通过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等形式发挥支持学校改革发展的作用。

校務委員會依法依規産生。校務委員會委員由有關機構及校內單位推薦與校領導提名相結合産生,報黨委常委會批准。校務委員會設主任1人、副主任若幹名,主任由學校黨委書記擔任,副主任由學校部分現任、前任校領導及知名專家擔任。委員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學校制定校務委員會章程,校務委員會按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三十三條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负责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事项。

學術委員會依法依規産生。學術委員會委員由教學科研機構按不同學科、專業推薦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在職教職工組成,經校長辦公會議審議,報黨委常委會審定。學術委員會設主任1人、副主任若幹名。委員每屆任期5年,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

各教學科研二級單位設立學術委員會分委會,履行相應的工作職責。

學校制定學術委員會章程,學術委員會按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三十四條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作出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在学校所获得的学位授予权限内,审议授予名誉学位的建议名单。在国家授权范围内审议学位授权学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事宜,审核批准或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研究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或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审定本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學位評定委員會依法依規産生,經校長辦公會議審議,報黨委常委會審定。學位評定委員會設主席1人、副主席若幹名。委員每屆任期5年,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

學位評定委員會按培養單位或學位類型設置若幹分委會,履行相應的工作職責。

學校制定學位評定委員會章程。學位評定委員會按其章程開展工作,在涉及學術相關事務方面接受學術委員會指導。

第三十五條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审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研究并组织开展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审相关工作,为学校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晋升提供决策支撑。

專業技術職務(職稱)評審委員會依法依規産生,經校長辦公會議審議,報黨委常委會審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評審委員會設主任1人、副主任若幹名。

專業技術職務(職稱)評審委員會根據需要下設相應的學科評議組,相關二級單位設立專業技術職務(職稱)評審委員會分委會,不具備單獨設立分委會的單位,可根據學科相近性原則,聯合成立分委會。

學校制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評審委員會章程。專業技術職務(職稱)評審委員會按其章程開展工作,在涉及學術相關事務方面接受學術委員會指導。

第三十六條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审议专业设置和调整、组织教学评估、评价教学质量、评定教学成果,对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提出建议。

教學指導委員會依法依規産生,經校長辦公會議審議,報黨委常委會審定。教學指導委員會設主任1人、副主任若幹名。委員每屆任期5年,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

各教學科研二級單位設立教學指導委員會分委會,履行相應的工作職責。

學校制定教學指導委員會章程。教學指導委員會按其章程開展工作,在涉及學術相關事務方面接受學術委員會指導。

第三十七條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合法权益,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條  學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校本科生、研究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條  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衆組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條  学校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依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一條  学校根据人才培養和学术发展需要,设置学院(部)、研究院或其他具有独立建制的所、中心等教学科研單位,作为学校教学科研活动的主体。学校规范有序地赋予其相应的管理权限,保障和监督其履行相应职责、完成发展任务。

第四十二條  学校教学科研二级单位实行党组织会议与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重要事项。教学科研二级单位可根据发展需要自主设置系、所、中心、室等教学和学术机构,报学校备案。教学科研二级单位设立教授委员会或其他學術組織,在学校學術組織的指导下依据相关规则履行相应职责。

第四十三條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職能部門和辅助单位,履行相应的管理、服务和保障职责。

第四十四條  学校根据提高社会服务能力和拓宽经费筹措渠道的需要,依法举办校办企业或其他机构。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法依规管理与运行。


第五章  条件保障

第四十五條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学校多方筹措为辅。学校积极拓展经费筹措渠道,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依法为学校提供或捐赠办学经费和事业发展资金。

第四十六條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预决算管理、审计监督和经济责任制等内部控制制度,保障财务运行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七條  学校资产指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

(一)使用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産;

(二)接受調撥或者劃轉、置換形成的資産;

(三)接受捐贈並確認爲國有的資産;

(四)其他國有資産。

學校鼓勵和支持社會各界依法爲學校提供或捐贈資産和辦學資源。

第四十八條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四十九條  学校依法保护和利用专利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和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

第五十條  学校根据办学活动的实际需要和师生员工的实际需求,开展基本建设和环境建设,提供後勤服務和安全保障,建设平安校园、和谐校园。

第五十一條  学校设置信息技术、图书资料、档案管理、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務机构,建设功能完善、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務体系。


第六章  校友及社会

第五十二條  校友是指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各类學生、教职工与进修人员,以及被学校授予名誉学位的各界人士。学校通过多种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支持母校的建设和发展。

第五十三條  学校依法注册成立校友會。校友會是独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开展活动。学校鼓励和支持按地域、行业、届别、学院等成立校友會分支机构。

第五十四條  学校依法注册成立教育基金會。教育基金會是独立的非公募基金法人,依法依规开展活动。教育基金會尊重捐赠方的捐赠意愿,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十五條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開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面向社会公众合理开放办学资源。

第五十六條  学校依法与政府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利合作或设立合作机构,根据发展需要发起、组织、参加或退出国际国内有关联盟和组织。


第七章  學校標識

第五十七條  学校校徽整体造型为字母U与含苞待放的花蕾形态融合,颜色为地质蓝,由核心元素、中英文校名和建校时间“1952”组合而成。核心元素为象征地质学科的“地质锤、指南针、放大镜与地球经纬线”。

第五十八條  学校校旗居中图案分校徽、中文校名和校徽与中英文校名组合三种形式,色彩按照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规定搭配应用。

第五十九條  学校校歌为《勘探队之歌》,佟志贤作词,晓河作曲。

第六十條  学校标准色彩为蓝色(地质蓝,C:100,M:60,Y:0,K:20)和白色(C:0,M:0,Y:0,K:0)。

第六十一條  学校校庆日为11月7日。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的制定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全委会审定,报教育部核准。

第六十三條  学校各单位和全体师生员工须以本章程为根本活动准则,保证本章程实施,维护本章程尊严。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根据本章程制定或修订。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制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或学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和管理体制等发生重大变化时,由党委常委会提议对本章程进行修订,修订程序与制定程序相同。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经教育部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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